2009年4月16日星期四

评李玲:混乱的政府责任,混淆的行业角色


黑爵点评:新浪网址: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5563a64d01000axe.html
今天不是封建时代读书论据五经上策论;政策的设计,除了领导人的拍脑袋,和利益中人的专家们混水摸鱼,象张五常大叔干的那样,或者不明所以中人的瞎起哄,最重要的,还在于一个政策流程的设计。整个政策是否合理,在于这个流程设计的现实根据是否合理,理论目标是否合理、符合现实,系统要素抽象是否精确完全,最后,是各个要素逻辑是否可以縯绎贯通。 所以,这是一个综合的运筹过程,在商业上,称为业务流程重组,BPR。显然,在这个问题上,许多钦定的专家,即使是象张五常这类人,在黑爵的眼中,都形同 儿戏。有可能他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中也是很专业的,“只不过是在公共媒体前忽悠公众而已”;但作为公众中的一份子,黑爵,既然得到的是忽悠的结果,也就只 能是假定这是他们本色。

对于象李玲这样的并非个人的观点,首先要搞清楚,她的主张,是否构成一个BRP,也就是医疗流程业务模式的重建的逻辑性自洽方案。我们从上述几个要点来看看,如果黑爵看错了,请博友指出:
1)理论现实依据:政府使用总是效率更高的,更公平的;
评:这个假设显然是错误的,缺乏根据的;
2)医改的目的(??)就是为了公平;老百姓看得起病;这点李玲没有说清楚,就当是这两条吧
3)医疗服务的根本功能属性,她没有抽象清楚,仍然陷入了医疗救人和要收钱两个矛盾的框架中不能自拨;
4)最终,在完全模糊的认识中,至少在本文而言,结论方法归于简单无效:政府统管资金,看菜吃饭;而根据中似乎只有一条:我们的制度比不上美国合理公正(似是实话),美国市场化都走不下去,我们国家只能退而求其次,政府既然花了钱,就在花的钱里直接管着看病。

怎么样?反正,我看不出一个严谨的BRP逻辑框架,这样最终的主张虽然少数几个句子会有独立的合理性,但就整个政策主张方案而言,只有两个字总结:废话!

黑爵对于医疗医改的问题有比较专业的研究,只因这个行业运作模式与黑爵目前的公司主营有着极其强烈的关联。所以也试试抛砖引玉,从BRP的角度,给出一点看法,看看是否是比李玲的更多一点逻辑:
1)理论依据是:政府作为社会福利的保底,而行业企业在合法前提下是利益最大化运作;这一条,是黑爵所有经济政策主张的依据,如果有谁说黑爵看到问题没有解决办法,只能说他的智力没有能够理解这短短两句汉语的含义。毕竟,黑爵只能点到为止,不可能绑上一条炸弹带,也不可能跑到天安那个门浇上一桶汽油,是不是呢?
2)医改的目的:是为了最大限度提高劳动力素质,减轻中产阶层的压力负担,为社会释放购买力,拉动社会经济发展
注:黑爵没有从“公平”啊,“看得起病”这些角度出发,因为黑爵比李玲同学更专业一点,不把难以量化定义作为方案效果的评估指标。世界上,撇开地位差距, 那一个人不认为自已受到最不公平的待遇,又有那一个人嫌自已不够大方,人家更加公正的?所谓公正,只能是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妥协,及对引达到的约定的信诚守 约,这个约,就是法律。(参看本爵《法律与道德关素》一文),这就是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公平的原因。“看得起病”,也是一个难以精确定义的目标。所以,还是 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效率出发,以提高劳动力素质,象60岁前无病休工作时数平均值,以及减轻中产阶层医疗压力负担,从而形成的购买力释放水平。以此类目标 作为医改当前政策项目效益的评估标准,这样就脱离了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相持不下,屁话不少,正事一件没提的传统僵局。
3)医疗系统的功能属性:医疗行业技术、产品、服务、劳动的提供具有天然的商业性质(有偿才能持续提供),而政府社会保障职能是国民所有性(税收保证的平均福利分享),是两个截然不可混淆的功能属性; 目前中国国内可见的医疗问题争端和认识,以及解决方案,除了黑爵以外,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,几乎清一色都混淆了这两个最根本的职能属性;李玲的方案,自然 也没有例外。这样,如果说黑爵的主张未必是完善的,那么其他的政策和方法,就一定是注定失败的。黑爵这个区分,已经是最简化的,如果再加上什么“生命无 价”,“医者人道”之类的道德超越法律义务的怪话,混水再加混帐,黑爵已经觉得如果不是stop here,就只能用机关枪去争论了。
4)在第三条的根本属性区分下,方案轮廓就已经开始显现:医疗行业的技术、产品、服务、劳动价值和其他行业一样,只是一个通过市场化提供的领域,不要谈什 么政府作用;仅在于它的不同层次的有偿服务,谁付这个钱,什么人得这个益。有一些高档的服务,就由有支付能力的个人支付,是一种消费倾向的选择;而一些现 在成本条件下达到最大社会劳动力维持作为效益标准的最大化,就由政府投入埋单,以社会福利的形式分发。对于大单个案,商业保险的介入,可以更大限度的扩大 这一个职能清晰的分工。

至于说具体的实施方案,还是在明确第3)条原则,和第4)条纲领指导后再说吧,它超出了本文的阐述范围。笔者相信,只要对这两条根本要求达成共识,方案条款总是可以最终完善,否则,无论具体条款如何细化,只要违反了第3)和第4)条,就肯定是不成立的。

现在,读者可以对照一下目前的医疗制度和医改方案,包括李玲的这一个假设,有多大程度上,是符合3)、4)两条基本原则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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